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4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被害人徐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万陈花园家中玩“思仙BT”网游时,打算购买一个游戏账号及充值。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以以3折的优惠充值“思仙BT”手游代金券,后以代金券充值款、购买游戏道具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6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丁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莎莎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