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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冒充昆明市晋某区**委工作人员、昆明市晋某**园区管委会主任等身份,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信任,并以帮助被害人介绍工作、介绍工程项目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投标费、请客吃饭、打点关系等费用,被骗取财物均被李某甲用于个人开支,被告人李某甲共计骗取人民币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7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冒充昆明市晋某区**委书记退休人员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陈某甲、李某乙夫妻的儿子陈某乙介绍工作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乙向其支付请客吃饭、打点关系费用,被害人李某乙先后四次共将现金人民币40000元交给李某甲。

2.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冒充昆明市晋某**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介绍**工程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某支付投标费、请吃饭、买烟等费用,被害人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8月12日、8月19日向被告人李某甲转账人民币60000元、3000元、21000元,共计人民币84000元。

3.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冒充晋某**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以帮助被害人吴某、郑某某介绍工程需要为由,要求被害人吴某、郑某某支付报名费、保证金、请吃饭、买烟等费用,被害人吴某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11月18日、12月5日、12月13日向被告人李某甲转账63000元、45000元、3000元、30000元,共计人民币141000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冒充晋某**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补办丢失的土地证为由,要求被害人刘某某支付介绍费、代办费等费用,被害人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9月21日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现金15000元、10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主要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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