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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奇垦检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乡**村**号,住该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奇台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于2018年6月11日、7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逃)、王某甲(在逃)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创办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商定以帮冯某某拍卖藏品为由收取冯某某拍卖费,后李某乙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以帮冯某某拍卖藏品为由分两次收取冯某某拍卖费、会员费共计16万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经营北京**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其公司“**科技”系统向雇佣的刘某某、岳某某、王某甲等业务员每人发送上百条不同省份的客户信息,指使刘**、岳**、王某甲等业务员向客户打电话,并夸大公司业务能力、虚高客户藏品价格,以帮拍卖藏品为由和客户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收取客户拍卖费、会员费等费用。后被告人李某甲为非法占有客户缴纳的拍卖费、会员费,在拍卖活动中雇佣吕某某等70余人假装竞买人员参加拍卖会,致使被害人的藏品未能得到真实拍卖。被告人李某甲随即以被害人藏品流拍为由占有其公司客户前期缴纳的各类费用。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已核实出冯某某、倪某某、纪某某等31名被害人,涉案价值24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等三十一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六师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44.4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  磊

检 察 员:陈江辉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兵团第六师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检察卷宗一册,讯问光盘二十六张、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涉案金额统计表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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