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吉林省辽源市***,无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判处拘役1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传染病,于2019年10月2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 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敦化市居民李某的丈夫唐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某为了找人将唐某某释放,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3月20日,李某某虚构有能力给唐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名,骗取李某人民币10万元,李某将被骗的1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敦化敖东大街支行存入李某某银行账户,后李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花销。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李某某一直未能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汇款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刑事判决书、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徐某、赵某、王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李某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录音光盘;

(七)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术国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