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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4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许某某相识,二人当月在成都见面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8月,李、许二人搬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租房居住,2019年3月又搬回成都市武某某**街道办租房居住。二人交往期间,李某某虚构家庭情况,以赎回酒店营业执照、打官司争夺父母名下房屋和车辆等借口为由多次向许某某借钱,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许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向李某某转款共计87831元。

2.2018年6月,李某某通过微信互动小游戏与被害人余某某相识,并在已经有女朋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二人交往期间,李某某虚构“富二代”的身份,以装修店铺、支付工人工资等理由多次向余某某借钱。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李某某转款共计263382元。

3.2018年6月,李某某去“房天下”看房时与房产中介潘某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二人交往期间,李某某以转卖游戏账号、转账需要手续费、父母没有给生活费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潘某某借钱。2019年1月底至5月初,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李某某转款共计39350元。

2019年5月16日14时许,李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红牌楼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期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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