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市**农场第**委**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家园**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快手主播平台以自己名为刘刚在成都当兵的身份与被害人杨**相识。之后,双方加为微信好友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同年7月31日下午双方约定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港**路**段**商务酒店见面。次日晚,李某某以在部队申请结婚需要给领导包红包为由分两次共计骗取杨**50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军人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检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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