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3********,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号,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三个月。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至3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欲采购大量服装、已转账、提升微信支付分的事实,获取忠县“海男服装经营部”员工罗某某等人的信任后,先后三次共计诈骗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芬钱财7830元人民币(含价值730元的西服一套,以下币种相同)。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28号附3号的“海男服装经营部”,虚构其欲订购大量西服的事实,获取该店店长罗某某、员工刘某某芬等人的信任,骗得被害人罗某某5000元及海男牌西服一套。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该套西服价值730元;
2、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已向被害人刘某某芬支付宝转账的事实,后骗得刘某某芬1500元;
3、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提升其微信支付分方能还款的事实,骗得被害人罗某某600元。
审查起诉环节已将涉案的西服一套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海男牌西服一套、涉案手机一部;
2.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账号信息及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芬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服三件套价
格认定的函;
7. 视听资料:通话记录的光盘、现场监控视频的光盘;
8. 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国华
检察官助理:周继伟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30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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