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德庆县假冒驾校教练,虚构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8000元、徐某某人民币10100元、何某乙人民币8000元、聂某某人民币18600元、刘某某人民币930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骗取他人人民币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艳明
检察官助理:翁楚钊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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