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楼**户,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名郡**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在网上售卖头盔可以获利,于是虚构自己有6000个头盔的事实,在QQ头盔口罩交流群等网络平台发布售卖头盔信息及头盔照片。
2020年5月19日,被害人马某某在QQ头盔口罩交流群里看到售卖头盔信息,便添加李某某微信(微信昵称:小郑),马某某在微信上与李某某协商,向李某某购买1000多个头盔,单价22元一个,李某某让马某某先转3000元定金。马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提供的2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3000元,李某某收到定金后将马某某拉黑。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李某某3000元现金,该现金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5月19日上午,被害人杨某某接到李某某推销头盔的电话,杨某某添加李某某微信(微信昵称:小斌),杨某某在微信上与李某某协商,向李某某购买500个头盔,李某某让杨某某先转5000元定金。杨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提供的兴业银行卡转账5000元,李某某收到定金后将杨某某微信删除。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李某某5000元现金,该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名郡**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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