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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码45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乙(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进入酬勤**有限公司,**一名**,其经理是李某丙(另案处理);至2018年5月底,李某甲按照公司的要求,每天领取一台电脑、一台手机、一个伪装成美女的微信****,根据公司提供的话术和剧本,使用微信与他人****,通过虚构献爱心、公益捐款、过生日等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47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银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2.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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