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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某某甲(另案处理)合谋以先付首付购买轿车后将车抵押给他人换钱的方式进行诈骗。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某某甲至北海市海城区**有限公司与金某旧货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谈好了向北海市金某旧货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的事宜,双方商定由被告人李某甲先付首付1.7万元给北海市金某旧货有限公司,北海市金某旧货有限公司将车过户到被告人李某甲名下,把车和车辆相关手续放在北海市金某旧货有限公司,待被告人李某甲付完尾款后再将车以及相关手续取走。某某甲通过支付宝将1.7万元转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将1.7万元转给了李某乙,李某乙收款后,北海市金某旧货有限公司派人与被告人李某甲至北海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将一辆黑色丰田锐志轿车(车牌号:桂E****1,车架号:LFIVIBEC4D6C0099773,发动机号:C616675)过户到了被告人李某甲的名下,被告人李某甲为该丰田轿车选取车牌桂E****00。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骗得北海市金某旧货有限公司将丰田锐志轿车过户到被告人李某甲的名下后,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马上赶至浙江省宁波市,由某某甲出资交付首付及首期月供共计约六万元,从浙江省宁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用以租代购方式购买了一辆与桂E****0同款同颜色的丰田锐志轿车(车牌号:浙B****8;车架号:LFMBEC4DXB0041681;发动机号:C532690;价值111240元)并开回北海。回到北海后,由某某甲找人将该车的发动机号码以及车架号码篡改成与原桂E****0轿车相一致的号码,并伪造了一副桂E****0的号码以及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驾驶该篡改过发动机号以及号牌的丰田锐志轿车来到南宁市青秀**公司,将该车抵押给南宁某某融资公司借款,后被南宁某某融资公司发现机动车登记系伪造,因而暂未放款。为此,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假冒的桂E****0轿车于2017年3月2日至北海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故意不告知李某乙,以遗失了桂E****0小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为由,补办了一本真正的桂E****0小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随后,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北海市**路**路投资公司,将车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押给北海市**路投资公司贷款8.7万元。2017年3月5日,某某甲找到北海龙联信和投资公司的负责人某某乙,以介绍客户给某某乙帮忙赎车转押为由,将被告人李某甲介绍给某某乙。被告人李某甲随后与某某乙约定,由某某乙出资将被告人李某甲抵押在某某投资公司的锐志轿车赎出并转押给某某乙,并给予某某乙5000元的利息作为好处费。2017年3月6日上午,某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某某投资公司,由某某乙将9万元转账给某某公司的负责人赵某,将被告人李某甲先前抵押在某某投资公司的锐志轿车转押到某某乙处。被告人李某甲随即提出借机动车登记证书去办信用卡为由,将桂E****0小汽车的真实机动车登记证书从某某乙处骗出,然后当天将该证书拿到南宁某某融资公司完成查验抵押手续,从南宁某某融资公司成功骗得8.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二人通过此手段,共骗得某某乙、南宁某某融资公司的人民币17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分得3万多元,某某甲分得14万元。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将车辆取回。

陈某某、某某乙发现被骗先后报案,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7年9月9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20日向北海市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估价结论、相关抵押、借款书证、人口信息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学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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