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9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3********,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文盲,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虚构铁路坍塌火车停运等事实,谎称帮忙改签或购买车票,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10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广州市越某某火车站,虚构火车轨道断了不能通车的事实,谎称帮忙购买汽车票,以收取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2500元。
2.2020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广州市越某某环市西路省客运站附近,虚构火车站被封的事实,谎称帮忙改签车票,以收取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2800元。
3.2020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广州市越某某环市中路爱尔眼科医院附近,虚构铁路被洪水冲断不能通车的事实,谎称帮忙改签车票,以收取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600元。
4.2020年5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广州市越某某环市中路花果山附近,虚构铁路坍塌不能通车的事实,谎称帮忙改签车票,以收取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206元。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环市中路恒生大厦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现金等物证;
2取款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现场图片等书证;
3被害人尹某某、汤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王某某和辩解;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检查笔录;
7司法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9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手机、现金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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