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队**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罗某甲、罗某乙等人以汽车质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将以租代购的车辆质押贷款后,利用拒不接听电话和不回复微信等方式阻碍被害人按期赎车,制造被害人违约的假象,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在合同期限内以车辆已多次转卖给他人、该车已是押断车为由,故意垒高债务让被害人赎回车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罗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黎某某在广州白云区**学校门口附近将一辆粤JQ****宝马X5在转质押给李某某等人贷款。双方约定先将车辆从广州同行处赎回,再质押给李某某等人贷款,借款金额120000元,半个月后还款120000元赎回车辆,扣除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黎某某实际到手114000元。2019年12月1日前后,黎某某联系李某某赎车,李某某利用车辆已被转卖好几次和押断车为由,将赎车金额提高至150000元。2019年12月11日,黎某某从李某某处以150000元赎回车辆。经鉴定,该辆宝马牌WBAC****(2019款宝马X5(进口)xDrive40i尊享型M运动套装5座)价值860000元。
2.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罗某乙等人利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覃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湾门口(原**酒家)将一辆粤RK*****的宝马118小汽车质押给李某某等人贷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25天后还款24000元赎回车辆并退回保证金、汽车维修费6000元,扣除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覃某某到手22000元。当天罗某乙将车辆开到肇庆市交给李某某处理。质押到期前,覃某某多次电话联系郭某某、罗某乙、李某某等人赎车,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理睬覃某某赎车的请求。李某某以车辆是押断车、合同到期、修理好车辆等为由,故意将赎车金额提高至45000元。覃某某从李某某处以45000元将宝马118小汽车赎回,李某某拒绝退还保证金和维修费6000元。
案发后,李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黎某某36000元人民币,赔偿被害人覃某某23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冼嘉敏
2020年11月12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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