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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智良,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3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低价出售苹果X手机的信息。被害人黄某某看到该朋友圈后,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购买两台苹果X手机。黄某某并分别于2018年9月23日和2018年9月24日,在本市东城区**街**巷**号分两次微信转账共7260元给李某某作为购买手机的款项。李某某收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黄某某无法联系李某某于是报案。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黄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诗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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