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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杨某甲处以承诺的2万元收买了杨某乙,后对外谎称杨某乙为其亲生女儿“唐某某”。同年8月,李某某在蒲某某的介绍下将杨某乙以7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本市恩阳区文某甲的儿子文某乙为妻。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019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转账凭证等;2.证人杨某甲、文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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