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杨某甲处以承诺的2万元收买了杨某乙,后对外谎称杨某乙为其亲生女儿“唐某某”。同年8月,李某某在蒲某某的介绍下将杨某乙以7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本市恩阳区文某甲的儿子文某乙为妻。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019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转账凭证等;2.证人杨某甲、文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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