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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78********,山西省沁水县**镇**村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沁水县**镇**社区**巷**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李某某主动联系马某某,虚构其西安的煤场有关系,可以向西安的煤场贩卖煤炭赚钱的事实,让马某某多次给其进行投资。在马某某给李某某投资后,为获得马某某的信任,李某某在未向西安的煤场贩卖煤炭生意的情况下,不断用本金给马某某返还利润。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除返还利润和部分本金外,李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马某某85518元。

2019年6月份的一天,在沁水县城“晟驰二手名车”店内,李某某通过马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相识,郑某某获知马某某给李某某投资做贩卖煤炭生意,且可从中赚钱后,2019年10月郑某某主动提出给李某某进行投资。李某某明知自己未向西安的煤场贩卖煤炭,仍以相同理由和方式让郑某某给其投资,对郑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除返还利润和部分本金外,李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郑某某833838元。

2019年12月,李某某又编造其哥哥和西安的一家飞机配件制造厂有关系,可以向该厂贩卖煤炭赚取高额利润,让马某某给其投资100万元。马某某将王某甲介绍给李某某。在取得王某甲信任,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后,王某甲通过马某某给李某某投资100万元。后李某某又编造向西安贩卖煤炭生意好,需要屯煤炭、加大运输煤炭量等各种理由,陆续让马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给其投资。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除返还利润和部分本金外,李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王某甲709190元

以上李某某共实施诈骗3人,诈骗金额共计1628546元。李某某将诈骗资金用于个人车辆经营、给他人支付高额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马某某等人陈述;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3、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4、手机转账截图、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5、晋城昱华会计事务所经济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都良生

检察官助理:张凯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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