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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住柳林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将自已的CF游戏账号以1000元的价格假意售卖给被害人赵某某,后李某某多次以参加CF游戏中的活动为由诈骗被害人赵某某4000元,以还信用卡为由诈骗被害人赵某某2000元。诈骗得手后李某某修改游戏账号密码,并将被害人赵某某拉入黑名单。

2、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提供上门服务(性服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诈骗7300元,案发后赔偿赵某某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73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琼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手机两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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