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5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捕前住寿阳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从网上花钱租了一个QQ号码(QQ号码是:576345,昵称:a铁蛋Hx),租**号**。QQ群里的人把因兼职刷单或在“抖音”APP上买东西已经被骗的被害人推荐给李某甲,李某甲从网上再购买一个新的QQ号码,将这个QQ号码昵称起名“客户经理”或“回执员”,冒充退款客服和这些被骗过的被害人通过QQ聊天实施诈骗。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魏某某在“抖音”APP上购买衣服,被骗260元。后“抖音”APP上行骗者告知魏某某加李某甲的QQ号码,谎称该号码为退款客服。魏某某相信后加得该QQ号码,李某甲冒充客服经理张杰让魏某某再次加入另一个QQ群(QQ群昵称:退款处理)。加入此QQ群后,在李某甲诱骗下,魏某某先下载了一个名叫“淘宝商家工具”APP,该在APP上输入李某甲提供的一个支付链接,魏某某的支付宝花呗被盗刷1980元。李某甲又谎称退款还需扫码支付,并先后给魏某某提供一个微信支付二维码和支付****,该分别扫码支付3000元和2291.55元。李某甲共骗取魏某某人民币7271.5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魏某某损失8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被寿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抓获经过、指认记录、谅解书等;5.物证:三星手机、物联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树珍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案卷材料二册。

3.三星手机二部、手机卡二张、物联卡十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