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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225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现暂住天津市河东区**小区**。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公安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闲鱼网上发布一条代理GK(格丽缇)化妆品的信息,被害人张某某看到后添加该微信咨询办理代理事宜。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得与被害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谎称其是“高级”代理,承诺仅需支付6000元保证金即可帮其办理GK(格丽缇)化妆品的联创级代理身份。当日16时许,被害人在本市小店区并河东路路段给李某某转款6000元人民币。收到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转账的欠款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钱转账至其自己的另一微信号并将钱全部挥霍,且至今一直未给被害人张某某办理GK(格丽缇)化妆品代理事宜。

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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