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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村**组**号,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新城**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 6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 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因资金紧张,在山西省闻喜县租用被害人仇某某的一辆晋MN****黑色帕萨特轿车(被害人报案称购买于2016年,购价约86000元),后将该车辆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牛某某。现该车辆已被牛某某出售,破案后,车辆未追回。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郭某某谎称投资黄金生意,并带被害人郭某某到太原市杏花岭区**街**珠宝店参观,谎称自己和该珠宝店老板是合作伙伴,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投资款。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害人郭某某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厂宿舍的住处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人李某某尾号为5305的中国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439200元(以下币种同)。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挥霍。立案前,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退还被害人郭某某391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12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业务回单凭证、汽车登记表、汽车租赁凭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仇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5.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某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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