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号,现住址为江苏省宜兴市**镇**市场(租房),无业。于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忙安排工作需要处理关系为由骗取迟某某、杨某某19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迟某某到金矿上班需要处理关系为由,向迟某某索要了一张存有五万元钱的工商银行卡,后虚构向金矿矿长张某某送了五万元海参等,2014年7月谎称工作一事已办成向迟某某索要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用于报名审批,2014年8月中旬迟某某联系不上李某某。经查,该银行卡内的近5万元自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2月陆续通过ATM取出。
2、2010年11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有关系能够帮助杨某某儿子办理大学毕业证以及安排到青岛工作,以处理关系为由,先后两次向杨某某索要现金84000元、64000元,2014年8月8日收取杨某某64000元现金后出具收条、承诺月底将工作一事安排好,8月中旬杨某某联系不上李某某。
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力返还银行到期贷款等债务,举家搬离莱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光盘等视听资料;证人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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