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费县人,无业,住山东省费县**街道**村**号。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山东省费县及临沂市兰山区,以代收购房订金及首付款、一次性还清房费、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为由,骗取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三人现金共计447800元,赃款自肥。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山东省费县,介绍王某甲、姜某某夫妇购买李某乙、徐某某位于费县**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并收取王某甲、姜某某夫妇房屋订金及首付款267000元,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王某甲、姜某某夫妇多次要求李某甲交付购房款未果,后李某甲逃匿。
2、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介绍王某甲、姜某某夫妇购买李某乙费县**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的过程中,以帮助李某乙、徐某某夫妇一次性还清房贷为由,收取徐某某51000元后,为李某乙、徐某某夫妇偿还了房贷6600元,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骗取徐某某44400元后逃匿。
3、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冒用孟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帮助王某乙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为名,以需要房产评估费为由,骗取王某乙121500元;以需要购买手表送礼为由,骗取王某乙14900元,以上共计136400元,后李某甲将手机关机后逃匿至河北省保定市,赃款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尹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检察官助理:于晴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及补充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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