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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陈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经过事先商量,由李某某到本市官渡区环城东路390号寄售行店铺内,和被害人高某某谈妥,由高某某帮助李某某向其所持信用卡还款18000元,并收取200元的好处费,“陈某某”在外等候共同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高某某分别向李某某所持信用卡还款500元、7500元,然后分两笔将7800元刷出套现,第三次还款10000元后,信用卡受限无法刷出款项。被害人高某某发现被骗后随即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经查,被害人高某某第三笔还款的10000元被“陈某某”利用支付宝平台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助理检察员:詹晶

2018年1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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