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购买废钢为由向被害人林**拆借资金,许诺每购买一吨废钢给林**提成20元。2019年6月9日至6月18日,李某某共从林**处拆借资金1199400元。李某某借款后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废钢,除767370元用于归还林**外,剩余款项432030元用于违法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刘**证言;3.被害人林**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租房协议、过磅单、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洲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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