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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武乡县人,住武乡县********。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4日被长治市武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9月1日被长治市武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6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65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7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崔某某(另案处理)盗取了被害人薛某某好友刘某某的QQ号码,在QQ上取得薛某某信任后,让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刘某某的身份加了薛某某的微信,以借钱买衣服和手机的名义,共计骗取薛某某人民币3976元。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薛某某人民币3976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舒静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微信红包、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群

检察官助理 徐豆豆

2020718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武乡县******,联系电话1346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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