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4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楼**号。1994年5月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5年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0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1年;2001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1年;2002年12月9日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5年2月1日减刑释放。2018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能力办理公租房的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韩某某办理公租房为由,编造办理各种手续需要用钱的理由,在天津市北辰区向韩某某多次索要钱款,骗取韩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2015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所某某、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徐秉怡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街**楼**号,联系方式13389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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