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巷***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4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W***的私家车在西昌至成都之间从事非法营运,并采用随车冲卡、通过施工便道下高速等方式在京昆高速西昌至成都路段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43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1026元,损毁高速公路通行卡费用1290元,两项合计12316元。李某某家属已于2020年1月20日将以上费用补缴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虹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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