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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自己系公司执行总裁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周某某进行男女朋友交往。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李某某冒用周某某手机微信账号,以本人需要借款为由,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方式骗取周某某好友林某某19090元(人民币,以下币同)、骗取周某某表姐卢某某2700元。同时,李某某以帮助林某某找工作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林某某5000元,并冒用周某某名义骗取林某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使用,消费、转账林某某支付宝内20265.28元。

2019年6月15日,李某某在荥经县严道镇“七天连锁酒店”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7055.2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散页证据1份。

3. 证人名单1页

5.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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