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某某,住旺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旺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旦果”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郝某某,后双方添加微信,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是成都某公司老总,与被害人郝某某确定恋爱关系。被害人郝某某因购房需还贷款,被告人李某某就以可以借给被害人郝某某80000元,让公司财务转给她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某的信任。
2020年1月26日,被害人郝某某添加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宝账号。被告人李某某则冒充公司财务人员,通过支付宝账号告知被害人郝某某转款需要10%的手续费,让被害人郝某某转手续费。遂被害人郝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8000元。
2020年1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自己微信转账限额为由,要求被害人郝某某代其支付京东订单8355元购买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用品。被害人郝某某代为支付了8355元。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冒充公司财务人员,以转账手续费不够为由,通过支付宝再次向被害人郝某某发送微信收款二维码,被害人郝某某再次支付了6000元。后被害人郝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催要借款,被告人李某某先是敷衍被害人郝某某,后就不再回复被害人郝某某的信息。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父亲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现已发还被害人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2235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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