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南溪区**街**宿舍**单元**楼**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以其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多次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9520元,并将所骗取的财物用于赌博,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自己使用的微信(微信号:v587******,昵称:“小丑**”),以赵某某生病帮忙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
2、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微信号:zxr5******,昵称:**),以自己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
3、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以自己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000元;
4、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以自己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20元;
5、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以自己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
6、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以自己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
7、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以自己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
8、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以自己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00元;
9、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以自己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
10、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以自己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000元;
11、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赵某某,以自己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了被害人损失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秀富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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