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仁某某人,现住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4月3日被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4天。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至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唐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在同一监舍并相互认识。4月16日唐某某向李某某提出,待李某某拘留期满释放后找自己的母亲想办法把自己保释出去,并告诉李某某家庭住址及母亲姓名。2019年4月17日李某某从拘留所释放后,随即到仁某某陵州大道****安置小区*栋*单元*号找到唐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并告知张某某,唐某某想找人保释一事。因张某某无法找到合适的人,便向李某某求助,李某某便答应为唐某某办理保释一事。在随后的几日李某某带领张某某多处想办法欲将唐某某保释出来无果后,因自己缺钱花,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唐某某保释一事的情况下,谎称有关系、有门路,可以花钱找人将唐某某保释出来,后以跑关系、请客送礼、自己车辆违章交罚款等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强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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