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3日因诈骗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贾某某提高微信公众号浏览量接广告赚钱,需支付人民币80000元费用。2019年5月7日至10日,贾某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方式分多次给被告人李某某转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一份人民币50000元的欠条,邮寄给李某某。因李某某未帮助贾某某刷公众号,贾某某多次向其索要钱款,李某某拒不返还。被告人李某某将人民币30000元用于其个人花销,欠条被其遗失。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返还并赔偿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33000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被害人秦某某,谎称可以为秦某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广文案,需支付广告费人民币5600元。2019年6月14日秦某某将人民币5600元汇款给李某某指定的吴少华账户中,后因李某某没有为秦某某作推广文案,秦某某多次索要广告费,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转给秦某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返还人民币16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实施诈骗犯罪两起,犯罪数额人民币356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剑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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