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团结街**委**组,2018年3月21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有办理学生入学的能力,骗取被害人白某甲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4000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艾某甲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22000元;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逯某某人民币28000元;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7300元;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27000元;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7000元整。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合计诈骗数额人民币17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被害人白某甲、刘某甲、孙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艾某甲、苏某某、董某某、李某乙、逯某某、刘某丁、李某丙、邹某某、潘某某的陈述;3、证人白某乙、艾某乙、张某某、韩某某、裴某某、徐某某、李某丁、齐某某、白某丙、李某戊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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