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3********,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在我市“落实吉林省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进行种植面积申报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实际种植33.8亩大豆的情况下,虚报大豆种植面积41.2小亩,共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人民币5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肖某甲、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肖某乙、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过国家大豆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检察官助理:辛蒙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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