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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门,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有办理驾驶证违章销分的能力,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被害人赵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9月21日,在其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华业国际城A座2406室家中,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分三次给被告人李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后经被害人赵某某讨要,被告人李某某分多次还款共计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赵某某共计被骗取其人民币20,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2.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被告人李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账单;

4.赵某某工商银行卡明细清单;

5.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

6.机动车基本信息及违章情况;

7.邮政储蓄银行收款凭条;

8.被告人李某某邮政银行卡;

9.赵某某身份证信息、工商银行卡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二)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检查笔录

检查被告人李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六)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忠莹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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