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6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七里**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虚构有亲戚在合肥市瑶海区房产局上班,能办理回迁房房产证的事实,骗取徐的信任。后李某某以办理房产证需要交定金、交税、找关系为借口,先后四次在合肥市新站区***区北门等处骗取徐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1600元。同年8月24日李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退款1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6、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771818****)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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