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2015年6月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10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开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末至2018年11月末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给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陈某某(因在学校打架被**一中勒令退学)办理到**一中上学为由,先后两次实施诈骗行为,第一次以请教育局领导吃饭为由,骗取刘某某3000元。第二次以给县领导和**一中校长送礼为由,骗取刘某某10000元,共计壹万叁仟元,李某某拿到钱后将该款项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有能力找人帮忙办理入学事宜,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玉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