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住该地。2020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人杰,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 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在德阳市绵竹市“恒达驾校”学习时相识。2018年8月,潘某某与李某某在微信上确定恋爱关系。其后,李某某又与现任丈夫罗某某相识,并于2019年1月30日在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登记结婚。之后,李某某一直隐瞒其已婚事实,继续与潘某某保持恋爱关系,并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谎称其父亲生病需要医药费、为家人置办年货、为女儿交学费、为自己看病买药等,向潘某某索要钱财共计56274.08元。2019年4月,李某某以潘某某女朋友的身份到内江市高新区“万晟城”小区潘某某家中见家长,收取了潘某某母亲谭某某2200元。其所得赃款被李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庭支出。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李某某将赃款全部交由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检察官助理:夏威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