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称能帮助被害人尹某某小孩在佛山市南海区**小学入学,并于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以打点关系为由收取尹某某约43300元人民币,将所得钱款用于消费挥霍。被害人尹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带小孩到**小学报名时发现被骗,且无法联系李某某,即于2018年11月24日报案,并向李某某家属追偿。至2019年7月份,李某某家属共为李某某偿还46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21日,警察抓获李某某。次日,李某某家属偿还余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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