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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村**号楼**单元**号,住泸州市**区*******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在多处通过租借车牌号为贵C*****、贵A*****、川E*****等五十余辆车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质押合同等手续,通过将上述车辆向朱某某经营的**寄卖行转质押借款的方式,骗取该寄卖行人民币共计542.4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洪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光盘3张

4.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28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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