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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6********,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2007年10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期间经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1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7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租车自用为由,先后在弥勒市多次实施合同诈骗,数额达175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租车自用为由,从陈必平陈某某经营的弥勒市乐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了一辆灰色骊威牌轿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746553W,车架号LGBK22E55CY59****)并签订租车协议,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车驶往昆明市以708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另案处理)。后经弥勒市发展改革局鉴定,被诈骗的灰色骊威牌轿车价值47100元。

2、2016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租车自用为由,从韩某某经营的弥勒市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了一辆白色本田思铭牌轿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7005031,车架号LVHC146C500****)并签订租车协议,当天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车驶往昆明市以12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许某某(另案处理),后该车被韩某某找回。后经弥勒市发展改革局鉴定,被诈骗的白色本田思铭牌轿车价值60300元。

3、2016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租车自用为由,从汪某乙经营的弥勒市运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了一辆东风悦达起亚拍K3轿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E1506837,车架号LJDMAA22XE041****)并签订租车协议,当天被告人李某某该车驶往昆明市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许某某(另案处理)。后该车被汪某乙找回。后经弥勒市发展改革局鉴定,被诈骗的东风悦达起亚牌K3轿车价值683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汽车租赁合同、售车协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汪某甲、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乙、韩某某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6.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有双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共297页;

3_、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光盘1张附证据卷内;

5、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计4页;

6、陈某某询问笔录一份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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