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乡**村委**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7月份以来,多次通过手机电信网络在快手APP平台(快手号:wy5667889,快手昵称: ******)发布关于售卖松露的图片、视频等虚假信息,引起广大网民关注,后李某某与欲购买松露的网民通过微信(微信号:******,微信昵称: ******)添加微信好友或在快手APP平台上与买家聊天取得信任,李某某收到买家微信转款后便将买家的微信、电话等拉黑,未按双方约定发货。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日,被害人汪某某的丈夫飞某某在手机快手APP上关注到被告人李某某发布的销售松露信息后,欲购买松露便添加了李某某的微信,后双方聊天谈成以180元购买1公斤松露,飞某某向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80元,李某某收款后未发松露给飞某某。

2、2019年9月7日,被害人和某某在手机快手APP上关注到被告人李某某发布的销售松露的信息后,欲购买松露便添加了李某某的微信并聊天谈购买松露的事,后向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100元定金,李某某收款后没有发松露给和某某。

3、2019年9月7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手机快手APP上关注到被告人李某某发布的销售松露的信息后,欲购买松露便添加了李某某的微信,后双方聊天谈成以每斤90元购买60斤松露,张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收款后只向张某某发了32斤松露,骗取了张某某人民币2120元。

4、2019年12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在手机快手APP上关注到被告人李某某发布的销售松露的信息后,欲购买松露便添加了李某某的微信,后双方聊天谈成以每公斤370元购买松露,王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收款后未发松露给王某某。

5、2020年1月11日,被害人杨某甲在手机快手APP上关注到被告人李某某发布的销售松露的信息后,欲购买松露便添加了李某某的微信并聊天谈购买松露的事,后杨某甲于2020年1月11日、12日分三次向李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200元购买松露,李某某收款后没有发松露给杨某甲。

6、2020年3月11日,被害人杨某乙在手机快手APP上关注到被告人李某某发布的销售松露的信息后,欲购买松露便添加了李某某的微信并聊天谈购买松露的事,后向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定金,李某某收款后没有发松露给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甲、汪某某、和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李某某手机内图片信息、聊天信息等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证据目录一份、U盘一个、黑色OPPOPCAM10手机一部、光碟八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