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不符合申领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骗取2014至2017年度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合计人民币17464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渔船油补资金发放名册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谢某某、周某某、王某丁、王某戊、顾某某、王某己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5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