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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网上追逃,12月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与被害人章某某认识。4月份,李某某虚构朋友吸毒被抓要钱保释等为由,并发送虚假高额银行存款截图和微信零钱截图,骗取受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转账1万元。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被害人微信转账9999.99元后,将被害人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相关犯罪事实;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赔10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章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谅解书、认罪认罚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9999.99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海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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