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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9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9********,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现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2018年6月21日在驻马店市第二高级中学将其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 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朋友圈、QQ群等社交媒体上发送虚假刷单广告,王某某负责制作虚假的转账成功图片,李某某负责发送图片和刷单任务,李某某以承诺刷单成功之后,返还刷单人员商品本金和25元佣金为诱饵,吸引被害人进行刷单。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被害人寄送的手机后,立即将被害人拉黑,并拒绝返还手机款及佣金,以此方法被告人李某某共诈骗被害人6部手机价值9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聊天记录及订单信息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薛某某、梅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虚构刷单返还佣金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98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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