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4〕2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鞍山市,住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19号,户籍地同住址。因诈骗嫌疑,于2014年2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4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做生意、交通肇事向对方赔偿等为由,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丛某某人民币393200元,将此款用于赌博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明细,聊天记录,报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治安调解协议,租车结算单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田某某证言;
3.被害人丛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14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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