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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本案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该局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卖宅基地为由,两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

一、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伪造雷州市**镇**村**亭的B***号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骗取中介陈某甲及被害人梁某某的信任,诈骗梁某某人民币28万元,至今未退款。

二、2019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伪造雷州市**镇**村**亭的B***号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村民小组证明骗取中介符某某及被害人陈某乙的信任,诈骗陈某乙人民币33万元,至今未退款。经查,雷州市**镇**村**亭的B***号宅基地的权属人系被告人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村民小组证明、宅基地转让协议书、集体土地证、收款及汇款单、白契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符某某、陈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卖宅基地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刘艳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副本8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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