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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村,2020年3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受害人冯某某通过其朋友认识时在凤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班的被告人李某某,聊天中李某某得知冯某某在驾照考试考不过科一和科四,表示可以给冯某某包过驾照考试,后以谎称帮冯某某包过驾考科目三、科目四为由实施诈骗。2月9日霍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2300元钱,李某某将钱挥霍光了之后,几天后李某某又以给冯某某缴纳科目三押金1600元,考试通过后全额退款为由实施诈骗,冯某某以现金方式给李某某1600元现金,后以练车、做练习题为由欺骗冯某某是科目三、科目四考试,而后欺骗冯某某通过驾照考试。李某某在取得冯某某的信任之后,以给其介绍学员办理驾照为由可以拿提成继续让冯某某给其介绍需要考驾照的人,冯某某因其父冯某堂无法通过驾驶员考试,冯某某找李某某给其父办理驾照。李某某谎称交7000元可以全部保过。几天后,冯某堂在凤某某**镇**村家中给李某某3500元现金,过了几天,李某某使用尾号为8992的手机号给冯某堂打电话冒充市车管所的领导称把事情已经办差不多了,需要把剩下的3500元钱给李某某,之后就安排办其他的事情。而后冯某某在凤某某城给李某某3500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将冯某堂骗至凤某某车管所旁边雍兴驾校招生点后面的办公室进行模拟答题称参加科目一考试。2月17日,李某某找到冯某某以让冯某某为其父亲缴纳科目二考试押金1300元为由实施诈骗,冯某某让霍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1300元。几天后李某某将冯某堂骗至凤翔北智能考场练习谎称给冯某堂安排科目二考试,冯某堂租车在考场开了一圈李某某骗冯某堂称考试通过了。3月2日李某某骗冯某某要到宝鸡给领导买烟疏通关系办事为由诈骗800元,冯某某用微信给李某某转账800元。3月7日,李某某骗冯某某让冯某某缴纳其父亲冯某堂科目三押金为由诈骗冯某某1500元,冯某某让霍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1500元钱。几天之后,李某某让冯某堂在凤某某科目三考场租车练习谎称是科目三考试,几天后又以给冯某堂安排科目四考试为由将冯某堂骗至凤某某车管所旁边雍兴驾校招生点后面的办公室进行模拟答题称是参加科目四考试,练习结束后骗冯某堂考试已经全部结束了,过了几天之后驾照就下来了。几天后冯某某让李某某帮忙给其叔父冯某绪办驾照。3月8日冯某某给李某某微信转账7000元。冯某绪从银川回到凤某某后,李某某将其骗到车管所旁边的雍兴驾校招生点后面办公室模拟答题骗称为科目一考试。几天后李某某以参加训练让冯某某在凤某某大自然鞋城购买一双价值约200元的黑色运动鞋,又过了几天,以冯某绪考科目二骗取冯某某1400元,冯某某将这1400元通过微信转给李某某,李某某又给冯某某转给让冯某某取成现钱给他。3月24日的时候,李某某让冯某某缴纳其父亲冯某堂和叔父冯某绪的科目二考试押金2100元,并表示这是最后一次缴纳考试押金,后冯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1500元,剩余600元冯某某通过支付宝扫李某某发来的一个二维码扫码支付到一个叫做李某的支付宝里面。后冯某绪回来参加科目二考试的时候,给了李某某两、三包中华香烟、一包枸杞,并给李某某租的车加了一箱油。考试期间冯某某和冯某绪请李某某吃了两顿饭。在此期间冯某某多次问李某某索要驾照,李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李某某找到张某某冒充李某某的领导给其帮忙,因冯某某继续问李某某索要驾照,李某某办理一张有冯某某个人信息的假的驾驶证交给冯某某让冯某某使用,因害怕冯某某使用假的驾照出事,便欺骗冯某某的考试信息有问题,需要重新录信息便把这本假的驾照收回销毁。五月份的时候,李某某被调到到交警大队柳林中队上班,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骗冯某某以其给别人办事出事了别人不信任他为由需要重新疏通关系需要2000元,这笔钱系冯某某和李某某在凤某某城见面之后冯某某向李某某给的现金。7月份的时候冯某某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凤某某交警大队以无证驾驶处罚,冯某某找李某某索要驾照的时候,李某某以冯某某的驾照被办案民警注销为由,并让冯某某请其所谓的领导一起吃个饭,后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侄子、冯某某、冯某某父亲冯某堂在县城南环路四季臻厨吃饭,由冯某某掏钱请客。7月13日李某某以其没钱吃饭诈骗冯某某50元,后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转了50元。7月14日,李某某驾驶租赁的汽车在去宝鸡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其没钱赔偿租赁公司,后编造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诈骗冯某堂1000元。7月23日李某某继续编造要给领导送礼办事需要2000元钱诈骗冯某某2000元钱。8月份的时候,因其诈骗冯某某的金额数额巨大,为了防止被冯某某发现索要被骗钱财,后李某某跑到宝鸡去躲了起来。10月10日的时候李某某以没钱吃饭诈骗冯某某现金10元。李某某诈骗冯某某现金合计30060元。

2、2019年1月份,张某某通过其外甥宫某某认识在凤翔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上班的李某某,后张某某联系李某某询问因酒驾被吊销驾照恢复的有关事项,李某某表示可以办理,需要费用1000元,后在3月10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的微信转账1000元,李某某收到转账过几天之后表示涨价了需要1500元,后张某某在3月20日继续给李某某的微信转账500元,在3月26日的时候,李某某因未给张某某办理吊销驾照的恢复,便通过其他人将1500元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在3月底的时候,李某某表示可以给张某某继续办理驾照恢复,但是需要1500元,然后张某某在3月29日通过微信向李某某的微信转账1500元,后张某某多次向李某某催要自己的驾照,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在8月4日下午的时候,李某某又以有事向张某某诈骗50元,后面张某某再联系李某某的时候,发现李某某已经联系不上了。李某某诈骗张某某现金合计1550元整。

3、2019年5、6月份的时候,李某某通过其家商店隔壁理发店的女的认识该女的弟弟李某强,李某强因为酒驾被吊销驾照,便通过其姐向李某某咨询驾照学习结束之后能否恢复原来的B2驾照且不降级,后李某某表示这事可以办但是需要4500元钱,李某强同意后将4500元通过微信转给李某某,后李某强咨询其驾照的办理情况,李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办理,后在7月1日的时候,李某某以中午请办事的人吃饭让李某强给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李某强询问李某某其驾照办理情况的时候,李某某继续以各种理由拖延,8月23日的时候,李某某和李某强联系以驾照办理好了取驾照的时候请办驾照的人吃饭为由诈骗李某强300元,后李某某便和李某强不再联系。李某某诈骗李某强5300元整。

综上所述,李某某诈骗冯某某、张某某、李某强合计36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破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书证;

(2)人员身份证明;

(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4)凤某某公安局文件(《凤某某公安局关于解除李某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凤公政字〔2019〕69号);

(5)凤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证明;

(6)体格检查表;

2.证人霍某某、李某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冯某堂(冯某某之父)、张某某、李某强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包办驾照、包过驾照考试、升级驾照等为由对受害人冯某某、张某某、李某强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琦

                            检察官助理:刘晶莹

    2020年6月23

                                 (院印)

                           书  记  员:王小波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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