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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7********,汉族,高中,无业,住邓州市赵集镇****网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构网上销售童鞋为由,使用昵称为***鞋库存批发的QQ号****骗取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被害人姚某某6080元。案发后,李某某赔偿姚某某现金5980元,并征得谅解。

2、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构网上销售童鞋为由,使用昵称为晋***鞋业贸易商行”的QQ号1****9045骗取湖南省娄底市被害人刘某某4540元。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赔偿刘某某现金4540元,并征得谅解。 

3、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构网上卖口罩为由,使用昵称为:“A淘****汐婕库存鞋贸”的QQ号34****688骗取焦作市温县被害人王某某13596元。案发后,李某某赔偿王某某现金13500元,并征得谅解。

4、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构网上卖口罩为由,使用昵称为“A淘宝网浙江汐婕库存鞋贸”的QQ号341****8688、 “晋江旭升鞋业贸易商行”的QQ号1498***45、 “A晋江永利正品鞋批发”的QQ号7***7分多次骗取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被害人王某某7345元。案发后,李某某赔偿王某某现金7345元,并征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微信截图、收据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富豪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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