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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营口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营口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7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从韩某某手中租赁一台车牌照为辽H****6的黑色迈腾车。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隐瞒其租赁汽车的事实,使用虚假的行车手续,将车抵押给张某甲,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9000元。案后赃款未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韩某某、唐某某、张某乙证言;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营口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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